什么部门处理非法套现案件
什么部门处理非法套现案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管理机构可以受理非法套现案件, 刑罚处罚:重处将达十年以上 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刑期在5到10年; 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刑期在10年以上
雇佣非法入境劳工属于什么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
没有罪,属于违法。对未经许可雇佣外国人工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对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私自谋职的外国人,在终止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可以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
非法捕捞案是否属于经济案件
非法捕捞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对犯意罪名属于管辖所划分的经济犯罪案件的范畴,经济犯罪案件有79种,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不属于经济犯罪中的这79种之一。而且属于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犯罪范畴,如果报案人向报案的话,应当向治安部门或派出所报案。
销售劣药案件和非法经营案件的区别
销售劣质药品属于非法经营的一种情形,但是该情形应该先受到处罚。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认定,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集资案件的立案机构和流程解析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非法集资案件时有发生,给不少投资者带来了损失。那么,对于这些违法行为,应该向哪个部门进行立案呢?今天,我想带大家深入了解一下与**非法集资**相关的立案程序和机构。
什么是非法集资
在深入讨论立案之前,我们得先弄清楚什么算是**非法集资**。简单来说,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行为。这类行为通常涉及到金融、投资或者借贷等领域,其本质是缺乏必要的合法依据,往往伴随有高风险投资回报的承诺。
非法集资的主要立案部门
当你发现自己或者身边的人遭遇了非法集资,并希望进行举报或立案时,可以选择以下几个主要部门:
- 公安机关:对于涉及到犯罪的非法集资行为,特别是要求立案侦查的情况,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 金融监管机构:如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银保监会等,负责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的监管,对于违规集资行为具有监管和查处的职责。
- 市场监管部门:各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对企业不合规的集资行为进行检查和处理。
立案的具体流程
关于立案的流程,其实是相对明确的。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操作步骤:
- 收集证据:在报案之前,务必确保你手中掌握了充足的证据,比如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
- 选择举报部门:根据情况选择合适的举报部门,比如公益性质的举报可以选择公安机关。
- 提交材料:向选择的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据,不同的部门可能会有不同的要求,可以在报案之前先咨询一下。
- 跟进进展:报案后,要定期跟踪案件进展,必要时可主动联系立案部门
常见问题解答
在此过程中,很多人会有一些疑问,下面我来一一解答:
1. 我如何判断自己遭遇了非法集资?
一般来说,如果对方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承诺高额回报,且要求你迅速投资,那么就需要提高警惕,这很可能是非法集资。
2. 一旦被确认为非法集资,我的投资钱能否追回?
追回投资的难度主要取决于该集资行为的性质和涉案金额,越早行动,追回资金的可能性越大。
要强调的是,**依法维权**的同时,也要有风险防范意识,保持警惕,避免再次上当受骗!
如何预防非法集资
预防工作同样重要,以下几点可以帮助你降低成为受害者的风险:
- 多了解金融知识,提升自身的风险识别能力。
- 对于陌生的投资项目,保持谨慎,不轻易相信高回报的承诺。
- 对任何集资活动进行详细调查,确认其合法性。
总之,了解**非法集资**的立案机构与流程,能够帮助我们在遭遇问题时做到及时反应,保护自己的权益。希望每个人都能在投资理财的道路上更加安全、稳妥!
保险领域非法集资案件多发的特征
1、是利用职务便利假借身份开展业务。涉案人多为保险机构员工甚至是高管,客户资源多,利用管理或职务便利获得客户信任,宣传名为保险实为非法集资的项目。
2、是假借销售保险名义吸收资金。涉案人虚构理财产品,或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与消费者签订“理财协议”,以保险销售的名义吸收资金。
3、是高额利息诱导客户。为吸引客户购买,涉案人采取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继续滚存的方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客户高额回报。
4、是伪造单证印鉴。涉案人出具自制的假保单或者假凭证,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5、是潜伏期长危害性大。多数由账外经营、个人借贷等引发,潜伏周期较长,处置时追赃难,容易引发群体事件,对维护社会稳定带来较大压力。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第五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六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第七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

第九条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
犯集资诈骗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三条 通过传销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同时又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四条 单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第十五条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非法侵入住宅罪属于自诉案件吗
非法侵入住宅罪不属于自诉案件
非法侵宅是公诉案件,在违法行为发生时,受害人要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来认定并进行侦查、起诉,是否够罪要视情节而定。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非法捕捞水产品属于什么类型案件
破坏国家水产资源的经济型犯罪。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刑事案件还是治安案件
很简单。就看情节是否严重。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情节不严重的违法,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款之规定处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情节严重的犯罪,适用刑法第245条第1款处罚。何为严重如:如未经主人许可破门撬窗而入、深夜持械闯入及其它闯入后严重妨碍他人居住安全与生活安宁的行为。需要说明的是:
(1)如已合法进入他人住宅后,别人让你出去你不出去,也算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2)如闯入他人住宅是为了进行盗窃、诈骗、抢劫、强奸、杀人等其他犯罪的,在这种情况下,按刑法吸收犯理论,后行为吸收前行为,不再定非法侵入住宅罪,也不再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并罚,只定盗窃、诈骗、抢劫、强奸、杀人等犯罪。